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武汉城市圈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体划给市区域发展和经济协作局。
(二)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各项法规、政策、措施,简便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国家、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市政府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 将工业行业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
3. 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职责。
(四)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五)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