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77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供热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要求,市市政市容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京政容函〔2009〕810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本市供热安全生产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供热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供热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供热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职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锅炉、压力管道、公安消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监督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是供热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供热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地区供热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保证全市稳定供热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委供热安全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