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供热安全运行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市和各区县供热安全运行监督管理信息的共享;
8、受理有关供热、用热安全违法违章行为、事故隐患及事故的举报和投诉;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规范的供热、用热安全违法、违章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依法受理供热安全生产信访事项;
9、按《纲要》要求,对较大以上供热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参与供热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组织开展供热安全科学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
第六条 区县市政市容委供热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市市政市容委制定的有关供热安全运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等。
(二)按照市市政市容委制定的安全监督管理、运行保障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建立下列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1、供热安全形势分析制度,适时发布辖区内供热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并抄送市市政市容委;
2、供热安全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时点、供热高峰期之前,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供热安全运行工作部署;
3、按《纲要》确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隐患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建立区县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建立辖区供热安全隐患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台账;
4、供热单位安全信用信息登记与披露制度,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及时将供热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抄告有关部门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常规工作。
1、根据全市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
2、督促辖区内供热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根据相关的供热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督促供热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3、负责辖区内供热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供热安全检查,参与市或区县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供热安全隐患;
4、组织辖区内供热单位安全培训、宣传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适时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及供热安全的社会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供热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