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组织辖区内供热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本级政府和市市政市容委的要求,编制、完善辖区内供热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予以修订和完善;督促、指导和帮助辖区内供热单位编制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督促其按预案进行演习;
6、督促辖区内供热单位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机构、队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等;
7、通过供热安全运行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及时上报辖区内供热单位安全运行信息;
8.受理有关供热、用热安全违法违章行为、事故隐患及事故的举报和投诉;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规范的供热、用热安全违法、违章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依法受理供热安全生产信访事项;
9、按《纲要》要求,对一般等级以上供热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报送,参与供热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组织开展供热安全科学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是:
(一)供热单位备案登记的情况。
(二)供热单位建立安全运行保障组织体系的情况。
1、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3、明确了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三)供热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
(四)供热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形势分析、设备设施维修维护、隐患排查、应急值守等;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3、有限空间作业监督人员按本市规定实行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执行相关规范要求、接受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培训、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等情况;
4、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的有关情况。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计划;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情况。
(六)应急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