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时间段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和供热单位应当重点进行相应地安全检查和抽查:元旦、春节、全国及本市“两会”等重要节假日和采暖季内全国及本市安排的重大活动期间;遇强风、强雪、气温骤降以及根据市政府决定需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等。
第十一条 供热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供热单位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设备的运行工况。
(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四)供热安全生产关键环节和以往薄弱环节整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五)查运行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技能和知识教育培训情况;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持证上岗制度的情况。
(六)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的抽查、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受检单位汇报,向受检单位提出质询。
(二)查看受检单位相关记录、台帐等基础资料。
(三)深入运行作业岗位、燃料储备基地等重要区域、场所进行实地安全检查。
(四)查验锅炉、压力管道等重要设施、设备的检测、鉴定结果。
(五)召开有关单位、热用户的座谈会,询问有关人员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情况。
(六)对受检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有关职责情况,供热安全运行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有关部门反馈检查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在检查中对供热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采取发放整改通知书、复查复检、内部通报、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
对供热单位构成违反安全生产、供热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对需要其它部门督促整改的问题,由检查单位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四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鼓励支持中介机构为供热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技术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