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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普查内容

  餐厨垃圾产生、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基本情况。

  3、普查组织工作

  各区县要组建餐厨垃圾排放普查协理员队伍,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单位,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逐一入户调查,协助餐饮服务单位按照要求进行填报和登记。协理员由市政市容、食品安全监督等部门及街道(乡镇)工作人员组成,佩戴统一印发的工作证。各区县应对本辖区餐厨垃圾产生排放基本情况进行汇总,以电子文件和书面形式报送市市容环卫协会。

  (二)开展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探索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

  1、确定试点单位

  各区县应优先选择大型餐馆、党政机关、学校等餐厨垃圾产生量在100千克/日以上,并纳入规范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的餐饮服务单位作为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城区每区确定1-2个街道,选取不少于100个餐饮服务单位作为试点单位。郊区县每区县确定1个中心城镇,选取不少于50个餐饮服务单位作为试点单位。原崇文区行政区域内各街道普遍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由各区县市政市容委确定,于2010年9月底前以电子文件和书面形式报市市容环卫协会。

  2、登记内容

  试点单位的基本信息、餐厨垃圾产生量、委托收运单位及最终处理去向或自行处理情况等,登记内容填写在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表中(见附件)。

  3、登记方式

  试点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在指定的网址(www.bjmac.gov.cn)进行登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核实;核实无误后打印两份,经试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份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一份由本单位保存。无上网条件的单位,可直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登记。

  4、登记时间

  各试点单位应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登记工作,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登记。

  5、责任分工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市卫生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作为辖区内实施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工作的管理单位,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试点单位做好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工作,制定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的总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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