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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

  三、加强企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规范早餐经营龙头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早餐经营龙头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早餐经营规范》(SB/T10443-2007)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早餐工程和早餐经营发展实施意见》(郑政办〔2009〕42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办理证照,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日常生产经营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严把进货、加工、包装、配送等关键环节,建立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确保早餐经营和早餐食品安全;经营餐车经营时间,按照郑政办〔2009〕42号文件规定,统一为6:00-9:00。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经营,到达规定时间时,要搞好网点区域卫生,将流动餐车移离收回,做到车走场清。任何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不得超时经营,不得将流动餐车固定摆放。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市、区商务部门要及时了解企业生产、品种开发、网点设置、销售状况等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食品安全部门要加大检查和检测力度,定期通报检查情况,保证早餐食品卫生安全;城管部门要对设在路上的早餐经营网点的经营时间、经营地点、地面卫生实施监督检查,并把检查情况纳入城市管理考核,依法查处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并进行通报,对达不到要求又整改不到位的网点予以取缔。
  四、进一步实行并落实扶持政策,推动早餐工程深化发展
  放心早餐工程是微利性、公益性事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要按照豫政办〔2010〕74号文件精神,加强政策扶持,抓好工作落实。重点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早餐工程的资金扶持力度,把早餐工程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商业网点规划,简化相关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豫发〔2008〕21号)等有关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早餐工程龙头企业流动餐车的占道费、卫生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费用,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征收的外,一律免收;对达标的早餐经营龙头企业,要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实行总部统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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