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海渔管[2010]53号)
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改委、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精神,国家海洋局从今年开始按省下达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为合理使用有限的围填海计划指标,保障沿海经济建设重点项目的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围填海计划指标使用原则与方案
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使用的方向和重点为:“四大 (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产业集聚区、重大基础设施或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布局调整等的重点项目。对于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政策,以及高能耗、低层次、易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项目不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
由于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数量与各地的用海需求可能有较大差距,建设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由省统一掌握(宁波市的建设围填海指标除外),集中安排,按照保障重点原则,统筹使用,适当兼顾各地平衡;农业围填海计划指标按照需求情况统筹安排,并根据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项目年度实施进展,兼顾各地需求,调剂占补平衡。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统一由我局出具,没有通过用海预审的涉海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二、涉海项目年度用海计划指标报审
(一)今年是实行围填海计划管理的第一年,沿海各市、县(市、区)要抓紧落实各类涉海项目特别是今年需要实施围填海的重点建设项目,并于8月10日前将项目类别、所需围填海面积、前期工作开展和预计上报审批时间等落实情况报我局。我局将根据年度指标使用情况和安排原则,确定2010年可实施围填海的项目,原则上于9月底前完成海域使用报批工作。
(二)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发改等有关部门按照围填海计划指标安排使用的方向和重点,根据保障重点、兼顾急需,进行合理优化排序,在9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涉海项目围填海计划要求,由市级汇总后统一报送我局。在指标没有安排落实前,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涉海项目的围填海用海申请,但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前期工作。
(三)宁波市要建立建设围填海计划指标台账,在呈报省政府审批和审查各类项目建设的围填海海域使用申请和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计划时,明确项目性质和指标落实等情况,没有落实建设围填海指标的一律不得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