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和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针对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特点,分别提供培训援助、岗位援助、政策援助。对缺乏就业技能的,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结业后推荐就业;对困难家庭中的大龄劳动者,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对有创业愿望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四)跟踪。乡镇(街道)和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定期对已就业农村困难家庭进行回访,符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及时帮助落实政策;再次失业的,继续提供就业援助。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援助对象:
(1)实现就业的。包括: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者农民经纪人资格证书的;③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高效农业(渔业)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④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3)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4)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6个月内与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无法取得联系的;
(5)省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享受政策
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其中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
附件4:
农民创业服务制度
一、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包括:
1.返乡创业农民工;
2.就地创业和进城创业农民;
3.农村退役士兵;
4.省辖市规定的农村其他创业人员。
二、服务机构
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村级农民创业指导站,创业培训机构。
三、服务流程
1.创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