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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违规发放高利贷的,用黑社会手段收贷的,由市金融局及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查处取缔,并由市金融局报省金融办核准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要报批核准事项,包括核准开办的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增资扩股等情况;
  (二)内控管理情况,包括各项制度的健全状况、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三)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
  (四)利率政策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违规发放贷款、跨市域或超范围经营业务等情况;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程序包括现场检查立项、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评价及现场检查处理三个阶段。
  (一)现场检查立项。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检查立项。检查立项应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立项的目的及依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具体检查范围及检查方式等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前,应向被检查单位送达《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有效证件。
  (二)现场检查实施。包括会谈、查阅报表、资料、凭证,有必要可以直接进入被检查单位业务系统进行检查。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介绍检查的内容,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主动介绍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情况。检查组每一次检查必须填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检查负责人、检查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签名确认。
  (三)现场检查评价及现场检查处理。检查组综合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单位作出总体评价后,发出《现场检查意见书》,列明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有关程序呈报有权部门进行处理;对不涉及行政处罚的,应督促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检查组的要求及时将整改报告报送市金融局。
  第十五条 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并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处理情况、被检查单位整改报告和其他与检查有关的资料等归入现场检查档案,报送市金融局。

第四章 非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非现场检查包括资料搜集和分析评价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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