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9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驻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作用,使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驻外办事机构的设置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充分发挥百灵集团驻上海、兴伟公司驻广州办事机构的作用,整合资源,实现政企合作,市人民政府分别在百灵集团驻上海办事处加挂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牌子,在兴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加挂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牌子。
二、人事管理和经费保障
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发聘用聘书,一年一聘,原企业身份、待遇等不变。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工作经费。
三、明确职能职责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政府办公室代管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一)驻外办事机构受市委、市政府领导,根据市政府要求和有关部门委托,代表本市同驻地城市党政机关联系,协助办理有关政务工作;负责与驻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与沟通;宣传介绍安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促进安顺与有关省(市)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往来;参与我市与联系地区之间有关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要接受省政府驻该地办事机构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服从工作安排。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调查研究,负责驻地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