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和入市管理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具备产地证明和质量安全证明。
1农产品产地证明应能够表明该批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经营者,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以下材料可作为产地证明:
(1)县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
(2)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复印件;
(3)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出具的产地证明;
(4)农产品产地编码;
(5)包装的农产品,标识上已标注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
(6)其他能够表明产品的产地或生产经营者,并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的证明。
2农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以下材料可作为质量安全证明;
(1)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同一批农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2)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市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二)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者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称号,并在有效期内的农产品实行入市验证制度,其农产品凭有效的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及专用标志进入市场,并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三)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实行入市抽检;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经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市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五)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标识应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六)农村农贸市场允许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农产品,但必须在市场开办者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的专用区域内经营。工商部门应对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农牧民实施个体经营者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