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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组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农牧、工商、质监、环保、商务、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或协助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农牧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市场建立健全入市农产品的验证、监测、标识及公示制度。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行自检和例行监测制度;

  工商部门负责农产品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组织实施农产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加强合同监管,严格退市制度,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业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工作,会同农牧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环保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过程中商品流通领域内农产品的行业指导、管理和质量承诺制度的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农牧、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准入中的治安环境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所需经费落实工作。

  (二)各类经营主体职责。

  1各类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对本市场经营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2)查验经营者经营资质证件,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3)按规定查验农产品的有效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明,市场抽检合格证明等,以下同);

  (4)按照有关规定配置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施,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建立检测规程和检测记录档案,对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检。条件不具备的应委托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抽检;

  (5)建立市场内农产品质量信息、亮证经营和经营者信誉公示制度。

  2批发市场与农贸市场、超市要做好销售衔接工作。批发市场要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查验农产品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产品标签和标识,并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批发商销售农产品应向零售商出具销售专用凭证,详细填写销售单位、销售日期、商品名称、产品产地和质量认证、检测结果等内容;农贸市场、超市要与批发市场实行挂钩制度,索要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专用凭证,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以便于全程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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