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宜政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2010年7月28日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安庆市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五日
安庆市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认真组织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扎实推进示范区建设,着力打造皖江城市带区域中心城市,结合安庆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加强承接平台建设
1.从2010年起连续6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2亿元,用于安庆集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贷款贴息、补助、奖励和产业引导基金等。每年政府性融资不少于10亿元,用于产业承接平台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示范区建设。
2.从2010年起连续6年,市县区国有资产减持、出让净收入以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40%,用于安庆示范区内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3.从2010年起6年内,安庆集中区内新建企业年新增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用于集中区建设。
4.积极推动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并申报建立安庆出口加工区。鼓励具备条件的现有省级开发园区根据发展要求修编开发园区总体规划,报请省政府批准拓展开发区域,有条件的要积极申报省级高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乡镇工业集聚区申报筹建省级开发区。
二、优化建设用地供给
5.土地利用计划内指标优先保证集中区和国家、省级开发园区建设用地需求。
6.每年全市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5%和新增耕地指标10%由市级实行有偿集中统筹,专项用于示范区内重大工业项目。新增耕地和置换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需要,鼓励使用示范区外建设用地置换指标。
7.规范集中区、国家和省级开发区项目准入标准。安庆集中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独选址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当期且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不少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50万元;市区其他省级开发区单独选址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20万元;县域省级开发区单独选址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00万元;高新技术及新兴产业项目除外。其他项目需要进入园区的原则上由园区提供标准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