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在按照皖人社明电〔2010〕6号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各单位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下同)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清理核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自查工作,如实上报发放情况;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清理核查工作;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核查工作的指导,负责做好对清理核查结果的核定工作。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的考核结果以及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