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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检查项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评价,缺项的在相应序号框内打×; 2.综合评价:10个检查项目中评价为“好”的多于或等于7项,为“优良”;多于等于5项少于7项,为“合格”; 少于5项为“较差”;若缺项,则上述评价标准项数减去缺项个数为其综合评价标准。 附件2: 房屋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二) 市、县: 检查日期:
注:1.表中检查项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评价,缺项的在相应序号框内打×; 2.综合评价由督查组长和成员民主确定。 附件3: 燃气管线附近施工工地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三) 市、县: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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