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2.6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的储备。
6.2.7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解决。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积极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6.4.2 培 训
各地、各部门应急办负责组织、指导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6.4.3 演 习
各地、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各地、各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部门。
7 附 则
7.1 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应急指挥机构及方式
市安全监管局,电话0550-3075686。
7.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增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下列事故时的应对工作:
(1)已经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本市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市区政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救援组织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增援。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在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成立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
(1)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滁州供电公司、保险公司滁州分公司、电信滁州分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
2.1.2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3)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