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决定启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
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安全监管局: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检查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市发改委: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3)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4)市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5)市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7)市经信委:负责协调供电公司保障应急救援供电。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9)市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措施的建议。
(10)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和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以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1)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2)市人社局、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其它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3 日常工作机构
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对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非煤矿山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为群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4)参与制订、修订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并完善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并按程序上报省应急指挥机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当报告上级政府,其中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在半小时内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全监管局。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 (Ⅳ级)、较大 (Ⅲ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中毒 (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发布需经授权部门批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市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并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Ⅰ、Ⅱ、Ⅲ级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