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和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立限制条件的,省国土资源厅将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后重新出让。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协商规范合同约定内容,统一电子配号后方可签定合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一)加强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过程的动态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管。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审核审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终止企业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及时通告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共同依法依规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十二)加强住房建设项目质量监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并认真落实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对工程质量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四、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三)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要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