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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肉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应急商业代储商品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代储商品应当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轮换。
  承储企业应当对承担的代储商品建立质量管理登记台账。

第四章 费用补贴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承储企业承储的代储商品,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给予储备费用补贴。补贴标准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承储代储商品所需合理费用确定。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代储商品应当单独建账,并按季度填报《代储商品费用开支清算表》。
  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自治区商务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代储商品监督检查合格书》拨付代储商品费用补贴;应当在当年 7月30日前拨付40%,次年1月30日前拨付剩余60%。

第五章 代储商品动用

  第二十四条 动用代储商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承储企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动用代储商品产生的商品价值补偿,按照国家救灾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因储备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影响政府实施救灾应急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商品数据库(以下简称应急商品数据库)的管理,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重大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发生后,能够准确运用应急数据库信息调动救灾应急商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商品数据库,是指由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家统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急商品数据监测报表制度。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应急商品数据库建设、维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商品数据库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应急商品数据库的信息采集和维护。
  第六条 应急商品数据库入选企业(以下简称入库企业)是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调控需要确定的生产供应重点联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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