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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分工明确,措施具体,具有较强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机制。包括预防、监测、预警措施,预防与预警联动机制等。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指挥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救援基地保障、信息服务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保障、后勤保障、科技支撑、法律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应急预案演练、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相关人员通信录等。
  第十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步骤。
  (一)编制起草方案。
  (二)组织起草。
  (三)评审。
  (四)审批。
  (五)发布。
  (六)公布。
  (七)备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起草方案编制及审批。
  (一)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起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编制起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起草方案,按照本部门决策程序审批。
  (四)市、县级应急预案起草方案编制及审批参照省有关办法办理。
  (五)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编制起草方案,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审批。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编制起草方案,按照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决策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起草。
  (一)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起草,专项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牵头起草,部门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起草,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必要时可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编写小组。
  (二)应急预案起草单位要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编制、修订中的咨询和指导作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时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应急预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评审与审批。
  (一)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下一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并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牵头起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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