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协调与沟通,确保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和同级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协调,增强应急预案的协调性。
(一)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上级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二)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总体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三)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以专项应急预案所列规定为准。
(四)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相关单位协商修订。必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协调解决。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与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六)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与本省应急预案之间相互冲突、不衔接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培训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组织应急管理和专业救援人员进行相关应急预案的技能培训,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第二十七条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无偿开展应急预案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相关应急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应急预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广泛普及应急预案知识,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 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条 坚持“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组织1次演练,部门应急预案、中央在黔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组织1次演练,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演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实战演练。
对于突发事件发生频次较高,或者发生频次低但发生后造成损失和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急预案演练频次要适当增加。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尽量减少对社会正常秩序和公众正常生活的影响。涉及公众参与的,要在应急预案演练前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组织,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