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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四条 财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列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设立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准备金,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十五条 法律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订突发事件应对所需的行政规章,进一步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法规体系,确保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实现预防、预测、预警、指挥、协调、处置、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有法可依,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提供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保障。
  第五十六条 科技支撑与专家咨询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院所、有关企业培养应急管理人才,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要依托本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专家学者,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应急管理专家组,为应对突发事件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决策建议、专家咨询等相关应对工作保障。
  第五十七条 通信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通信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通信畅通。
  第五十八条 信息化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十九条 医疗卫生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完善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医疗救援应急保障能力。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运输方式的突发事件应急联动运输保障体系,依法健全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和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实现跨区域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第六十一条 物资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结合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制定重要物资分布、分类储备规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监测网络,强化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等相关工作的协调综合管理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物资、应急救援装备、生活必需品能够满足救灾、救援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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