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的考核结果以及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市所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由各单位自主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