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省粮食局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粮财〔2010〕137号)
各社会团体,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省粮食局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
二○一○年八月三日
省粮食局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
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和《关于印发<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以及省纪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纪发〔2010〕1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纪发〔2010〕13号)精神,现就我局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省粮食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省粮食局直接管理及下属的各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国有企业,下同)。
(二)专项治理内容。凡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治理范围。治理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1.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