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皖粮检〔2010〕131号)
合肥、巢湖、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市粮食局:
为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保证《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全面落实,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0〕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方式
按照国家粮食局规定的检查对象和内容,县(市、区)粮食局对辖区内所有早籼稻收购主体进行检查,相关市粮食局负责对所属县(市、区)收购情况和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省局将对市、县收购情况和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和重点督查。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是保证《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相关市、县粮食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认真落实在地检查原则。相关市、县粮食局要严格按照《预案》提出的在地检查原则,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辖区内所有参加早籼稻托市收购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本地企业和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以及粮食经纪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不留死角。
(三)主动加强协调配合。相关市、县粮食局要加强与当地农发行和中储粮直属企业的沟通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实效。同时,要主动牵头,会同工商、物价等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确保托市收购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收购市场秩序。
(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相关市、县粮食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及时查处举报案件。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违规行为责令纠正,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粮食流通法规、政策情况属实的,应严格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要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认真填写检查工作底稿,详细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过程、结果以及处理情况等内容。(工作底稿格式见附件,电子版请在省局政务网监督检查处工作动态栏目内自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