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11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
《意见》第一条所称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是指 2008年和2009年年度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税收减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行政审批表(税务行政审批规程中规定的表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审核后,报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复核汇总,并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于次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审批。
二、营业税减免问题
符合《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中小企发[2006]23号)规定的程序申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