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全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环发[2010]105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全局环境监管能力的不断加强,全局固定资产总量快速增加,从近年来的各种审计检查以及全局目前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看,各单位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资产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的情况。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我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全局资产管理,结合当前我局固定资产管理状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
市局规划财务处为全局固定资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市局机关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各处室为各自所保管使用资产的具体责任部门;评估中心为全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牵头部门,并负责市局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各自单位所保管和使用资产的第一主管责任人。各分局、局属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单位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及实物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并将确定的部门和人员名单报局规划财务处及评估中心备案,以分清并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备案工作要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
二、摸清家底,全面清查
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完成资产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备案工作后,要立即开展全面细致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市局机关的固定资产实物清查工作由评估中心负责,各处室要积极配合,规划财务处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所有清查工作要于11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完善固定资产财务和实物账簿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卡片,细化资产管理责任
各单位要根据清查结果逐一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等固定资产基础信息资料,完善账簿登记,并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具体账簿登记等格式由规划财务处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统一指导各单位设置。所有资产登记工作,各单位要在资产清查的过程中同时进行,各项登记工作要于12月15日前完成。
四、核实账务,做出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各单位清查结束后,要将固定资产实物清查结果与各自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并做出固定资产盘点(盘盈、盘亏)明细表,报规划财务处核查备案,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由规划财务处统一按市固定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各单位要于12月15日前将结果报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要于12月25日前将审查后的各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