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经营液态医用氧的企业,应配备二台自有专用的液态医用氧运输低温贮槽车,并符合质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医用氧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制度(医用氧的购进、储存、销售等均应按批号管理);
(二)医用氧销售及售后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三)医用氧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四)医用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五)卫生及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六)医用氧安全管理制度;
(七)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八)有关记录凭证管理制度;
(九)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医用氧质量管理及购销记录,内容包括:
(一)气态医用氧购进验收记录(包括:品名、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气体数量、压力、气瓶检测号、医用氧的有效期、钢瓶的有效期、批检验报告书、验收结论及验收人等内容)。
(二)气态医用氧销售记录(包括:购货单位、单位地址、购货日期、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医用氧有效期、气体数量、气瓶检测号、钢瓶的有效期等内容)。
(三)气态医用氧退货记录(包括:品名、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气体数量、压力、气瓶检测号、医用氧的有效期、钢瓶的有效期、退货原因及经办人等内容)。
(四)液态医用氧购进验收记录(包括:品名、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数量、批检验报告书、运输车辆情况等内容)。
(五)液态医用氧销售记录(包括:购货单位、单位地址、购货日期、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医用氧质量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一)医用氧质量档案;
(二)医用氧供货方档案;
(三)医用氧用户档案;
(四)医用氧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五)计量用仪器、仪表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第四章 验收结果评定
第二十二条 现场验收时,应逐条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