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10〕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日
汕头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
(三)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的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落实政策人员、残疾军人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抚恤、优待、伤残军人调级换证、烈士报批与褒扬等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军休所、军供站、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敬老院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市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