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等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非法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内设10个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办等工作;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及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文稿,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对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指导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政法制宣传和民政政策法规咨询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
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负责本级及全市民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直属单位资金运行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直属单位法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优抚安置科
负责“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义务兵家属的抚恤、补助和优待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负责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及市直困难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认定工作;负责审核申报革命烈士及烈士褒扬有关服务工作;负责伤残军人评残及调级换证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复退军人稳定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落实政策人员、残疾军人和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军休所、军供站、光荣院、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四)双拥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