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评:限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退出现役后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三)调整伤残等级: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第七条 评定的程序
(一)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送县(区)民政局。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民政部门调查整理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评残资格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给申请人签发受理通知书;对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通知申请人到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市民政局对县(区)民政部门上报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在20个工作日内报省民政厅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除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外,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四)市级上报材料经省民政厅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等。县(区)民政部门应将公示情况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五)县(区)民政部门收到批件后,应及时退还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建卡建档手续。
第八条 申报人需提供材料
(一)要求评残或调残的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