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工信电力发〔2010〕408号)


各市地工信委,省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电力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经电力发〔2007〕19号)下发后,各市地工信部门及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认真贯彻执行,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了我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了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正常进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目前,由于原文件发文主体已变更为省工信委,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该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黑龙江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确保我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省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各市地工信委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内地方和企业自备电厂开展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所有并网运行和独立运行的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第二章 并网运行

  第四条 需要并网运行且符合并网条件的电厂须在并网前与电网经营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调度协议和用电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双方达不成并网协议的,由省工信委协调决定。
  第五条 各级工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电联产接入电力系统方案由电厂所在行政区的地市工信委上报,省工信委审查。
  第六条 并网运行的电厂、机组和变电站应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七条 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背压式机组除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