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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凡并网运行电厂,停止发电前应向所在电网经营企业申报,并向所在市地工信委备案,停发时间连续超过1年以上,如需再启动要求接入电网,应重新办理并网手续。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九条 凡接入省网的电厂,其年度上网电量须报所在地市工信委,由省工信委组织相关部门统一下达。
  第十条 电厂应加强统计工作,按月向所在地的市地工信委报送包括发电、供热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在内的生产综合简报。并网运行的电厂还应向所在地的电网经营企业抄报生产综合年报和发电、供热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月报。
  第十一条 省电力行业协会应根据《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与服务的作用,及时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源及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以及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推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并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电厂应参照《全国地方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制定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自我考核办法,严查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电厂应定期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电厂要按规程、规定定期对运行和备用的设备进行认真的维护、检修和试验,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并开展设备升级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凡并网运行的电厂要将年度大修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更新计划在2月末前报所在地的市地工信委,并抄送所在地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工信委依法对全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地工信委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电厂的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应每年进行定期预防性试验,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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