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0〕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附件1:资产损失延期申请表;
  2: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3: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
  4: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
  5:资产损失审批登记台账(县区局)
  6:资产损失审批登记台账(市局)
  7:资产损失审批登记台账(省局)
  8:省局资产损失审批表
  9:市局资产损失审批表
  10:县区局资产损失审批表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及《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辽宁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二章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第六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权限: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由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
  (二)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批根据损失金额划分审批权限:
  每次申报资产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县级市和区地方税务局以及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所属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审批。
  每次申报资产损失数额在500万元及其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批。
  每次申报资产损失数额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由省局审批。
  年度内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须一次性申报。
  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根据上述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批。
  第八条 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填写《资产损失延期申请表》(附件1),由负责受理的地方税务机关签章后,可适当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时间截止至次年5月31日。企业不办理延期申请或超过地方税务机关同意的延期申请期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资产损失审批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条 县区局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受理。综合二科(或担负企业所得税管理职能的综合科,下同)受理纳税人申请及有关资料,并进行以下处理:
  1、申请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附件2)(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受理文书返申请人;另一份与申请资料,一并转送管辖申请人的管理科、税务所以及县区局所属分局(以下简称管理科所)调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