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附件3),与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二)调查核实。县区局管理科所负责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由调查人员及科(所)长在《县区局资产损失审批表》(附件10)上签字后,送综合二科审核。
(三)审核。综合二科对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核,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符合条件、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计税依据及数据正确的,写出书面报告,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2、不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报告,经综合二科主管局长审查签字后,不予批准,并登记台账,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附件4),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3、书面审核事实不清,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的,向主管局长汇报同意后,可进行复查,复查后按照上述两种情形做出相应处理。
(四)局长办公会审批。综合二科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制发批复文件,登记台账,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省、市局的审批程序:
(一)受理。省、市局企业所得税职能机构受理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纳税人资产损失申请资料,并进行以下处理:
1、申请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附件2)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受理文书返申请人;另一份与申请资料,一并留存。
2、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与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二)联合调查。属于省局审批权限的,由省、市局企业所得税职能机构与县区局综合二科和管理科所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由省局调查人员写出调查报告,由联合调查组所有参与人员和省局处长在《省局资产损失审批表》(附件8)上签字后,送省局法规职能机构审核。
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由市局企业所得税职能机构与县区局综合二科和管理科所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由市局调查人员写出调查报告,由联合调查组所有参与人员及市局所得税职能机构处长(科长)在《市局资产损失审批表》(附件9)上签字后,送市局法规职能机构审核。
(三)审核。省、市局法规职能机构对企业所得税职能机构送交的纳税人申请资料、调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核,并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同级局长办公会审议。
(四)审批。企业所得税职能机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制发批复文件,登记台账,并将批复文件送达纳税人。
第十二条 调查报告、审核报告、复查报告要由调查人、审核人、复查人签字确认。调查、复查应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 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1.自然情况:包括成立时间、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地址、经营范围等;
2.财务情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情况以及销售收入、利润情况。
3.缴纳税费情况:纳税人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内应缴、已缴各项税费情况。
(二)企业申请情况
按照企业申请,分类说明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类型和扣除年度。
(三)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分类说明资产损失的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及法律政策依据。
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其资产损失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必须提供具有涉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涉及国有资产损失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管理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同时,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按照第四章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认定、第五章非货币资产损失认定、第六章投资损失认定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四章 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十六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第十七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结案证明;
(五)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一)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二)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四)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第十九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以下简称“应收款项”)发生坏账损失,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败诉的应提供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债务人已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债务人被撤销、责令关闭的,应提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债务人已死亡、失踪的,应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