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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包括工程预算、工程的原始凭证及在建工程账目复印件等;
  (三)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企业内部关于在建工程报废、废弃的原因和情况说明及核批文件;
  (二)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包括工程预算、工程的原始凭证及在建工程账目复印件等;
  (三)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
  (四)单项在建工程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出具企业内部鉴定意见及核批文件;
  (五) 单项在建工程数额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关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情况说明;
  (二)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包括工程预算、工程的原始凭证及在建工程账目复印件等;
  (三)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六)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
  第三十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一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的情况说明;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原始凭证、生产性生物资产账目及其折旧账目的复印件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五) 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在40,000元及其以上的,应由企业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第三十二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二)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入账的原始凭证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账目及其折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
  (三)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
  (四)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五)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在40,000元以下的,出具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
  (六) 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在40,000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应当有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第三十三条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企业内部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伐、被盗、丢失的情况说明;
  (二) 被盗伐、被盗、丢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入账的原始凭证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账目及其折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的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四)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五)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资产损失。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三十六条 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二)债务人死亡,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六)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七)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中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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