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长园发〔2010〕57号)
各区(县)园林局、园林绿化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工作,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的实际情况,制定《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程序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长沙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程序性规定
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资质审查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资质审查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资质申请条件
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应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级资质企业
1、企业固定资产中园林机械设备类资产净值不低于200万元。
2、需满六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满三年以上。
3、公司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不低于300㎡,日常办公设备完备。
(二)二级资质企业
1、企业固定资产中园林机械设备类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
2、需满五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满三年以上。
3、公司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不低于200㎡,日常办公设备完备。
4、苗木生产基地不少于1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三)三级资质企业
1、公司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不低于100㎡,日常办公设备基本完备。
2、苗木生产基地不少于3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四)相关注释
经营经历:以企业工商注册日期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