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价格复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价格复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琼价价管[2010]492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我局《关于开展药品价格复核工作的通知》(琼价价管〔2010〕473号)部署对我省已制定公布药品价格进行复核,为了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成本资料统一填写《国产药品2009年度成本调查表》或《进口药品2009年度成本调查表》和《进口分装药品2009年度价格调查表》。
  二、出厂价(含税口岸价)调查年度为2009年,如果复核药品2009年没有出厂价(含税口岸价)则提供2010年度。企业提供销往各省份的出厂价格发票或含税口岸价(包括到岸价、关税率、口岸地费用等)票据。出厂价(含税口岸价)相同的发票或票据不需要重复提供。
  三、提供2009年各省份中标价格的相关文件,如果没有相关文件,生产企业自行列表填写。
  四、以上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有关企业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 系 人:黄晓松、陈林敏,联系电话:0898-65333425
  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8楼  邮  编:570204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表1:
  国产药品2009年度成本调查表

  金额单位: 元
药品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零售单位主要适应证
      
年生产能力本年预计销量是否专利药专利起止日期几类新药新药保护起止日期是否达到GMP标准企业全部药品年销售额企业在职职工人数
         
项目      一、主要原料及材料
一、制造成本单位金额
其中: 名称计量单位单耗单价金额
1、原料及主要材料      
2、包装材料      
3、燃料动力      
4、直接工资      
5、制造费用      
6、其它直接支出      
二、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      
2、财务费用 小计    
3、管理费用 二、主要包装材料
三、完全成本 名称计量单位单耗单价金额
       
       
       
  小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