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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申贷起止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15日。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已在就读高校获得助学贷款的在校生仍然在所就学的高校办理贷款。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

  (一)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二)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按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流程。贷款学生凭有效证件和农信社(以下称经办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学生资格及所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详细情况逐笔向省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经办银行将贷款转入学生个人账户后,从个人账户直接扣划汇往其所就读高校的指定专门银行账户。

  (四)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考入中央高校以及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地方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承担。

  (五) 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是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经办银行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以及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就读的,由中央和我省分担。我省分担的部分,由高校承担2%,生源地所在县(市)区财政、设区市财政共同承担1%(闽清县、永泰县两个财政转移支付县由市财政全部承担,其余县(市)区按1:1的比例共同分担),省级财政承担4.5%。风险补偿金及贴息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并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根据需要,经办银行也可将风险补偿金用于保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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