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
我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银监局、经办银行及各县(市)区政府共同开展。市、县两级教育、财政部门要与银监部门、经办银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建立起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一)成立资助管理机构。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在教育部门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机构中加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牌子,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所需人员从教育系统现有人员中抽调解决,不另行核定编制),负责受理辖区内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事宜。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安排相应的业务工作经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农信社开立银行专户),教育行政部门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常开展工作。
(二)经办银行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同时,经办银行要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
(三)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及时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及市属有关高校进行沟通,认真核对助学贷款相关信息,确保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准确、及时支付。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