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网上行政处罚执法监察主要采取网上督办、调阅案卷、现场调查、回访行政相对人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纪委、监察局、效能办和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监察。
第四章 系统维护
第二十七条 本系统管理人员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定期对系统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及时了解网络安全状况,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当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系统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市数字办并协助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拷贝、使用非工作用的游戏软件等;
(二)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三)非法入侵网上行政处罚系统,窃取信息资源;
(四)擅自对网上行政处罚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复制;
(五)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六)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行政处罚操作和发送消息;
(七)从事其它危害网上行政处罚及执法监察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所有用户必须更改用户账号的初始密码,所设密码必须含英文和数字并定期修改。因密码遗失造成信息和系统安全问题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网上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通过巡查发现、群众投诉、媒体报道、上级交办或部门转办等渠道获取的案源,未及时或没有在网上处罚系统中录入登记,故意逃避监督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网上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变更案由、撤销立案、处罚标准违规、办理超时等违法违规情形,经查实系故意或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三)对群众投诉不及时受理并认真回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