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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已经2010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0年8月6日

  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能力,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生态立省战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对气候变化,是指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等手段,对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变动造成的影响所采取的对策,包括气候变化的适应与减缓。

  第三条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应当遵循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应对、广泛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动绿色发展的政策和机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绿色投入,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理念。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化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活动。

  鼓励公众选择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自觉履行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适应气候变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绿色发展,逐步形成生态、资源、人口、经济相协调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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