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综[2010]9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云南省农垦总局,云南电网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
除“西电东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外,供应或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含趸售电量、自发自供电量),均须按规定征收标准征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征收主体
重大水利基金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征收。
直供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由销售或供应电量的单位代征,并由企业注册登记地县级财政部门收缴。其它销售电量由云南电网公司代征。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三、征收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云南电网公司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等情况,向省财政部门申报。省财政部门在收到申报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确定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数额,并向云南电网公司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云南电网公司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票据上填写的缴款额,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
(二)直供电发电企业、企业自备电厂、地方独立电网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等情况,向企业注册登记地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缴纳数额,向直供电发电企业、企业自备电厂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向地方独立电网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企业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