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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举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
  县级以上各类综合性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因地制宜地开辟适合残疾人活动的场所。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训练中心。
  第四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应当至少在一所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读书室,提供有声读物和盲文版书籍。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残疾人文艺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
  鼓励残疾人参加国内、国际残疾人文化、体育交流和比赛。
  第四十六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的,其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残疾人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补助。
  第四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残疾人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凭残疾人证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的优惠。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给予救济。
  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照下列规定获得救济:
  (一)属于城市户籍的残疾人,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集中供养;
  (二)属于农村户籍的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
  第四十九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金,或者采取其他特别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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