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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修订)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车站、停车场、码头、商场、宾馆、影剧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并设立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现有大中型公共场所不方便残疾人进出的通道,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
  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六十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所需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住宅、社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视情况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政务信息提供方便。
  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产业、科技等部门应当鼓励研发、推广使用符合残疾人无障碍交流需要的通讯技术和产品设备。
  第六十四条 大型、重点公共场所和风景区、公园的主要景点应当设立盲文简介和盲人手摸模型。
  面向公众服务的重点服务行业应当推广手语。
  第六十五条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逐步开辟残疾人专栏或者专题节目,电视新闻和其他影视节目应当逐步采用中文字幕和手语翻译。
  电信、互联网等运营企业可以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逐步推出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产品和符合残疾人需要的无障碍业务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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