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医疗门诊挂号费专用票据的通知
(黑财费〔2010〕21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各公立医疗机构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医疗门诊挂号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门诊挂号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门诊挂号票据是医疗机构在收取患者挂号费和诊查费时,向个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二、门诊挂号票据为发票制式,联次为并列二联制(微机连续式)票据,即存根联和收据联,收据联正中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门诊挂号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加印了防伪团花图案,票据规格为210mm×69.85mm。
三、门诊挂号票据由同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购领计划并负责审核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领用审批、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核费的票据管理规定。
四、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原“黑龙江省医疗费门诊收据”即停止发放,旧票据使用期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