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
(南价格函〔2010〕8号)
南宁市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价格的备案报告》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改委今年6月1日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同时彻底取消计划内外气价“双轨制”的通知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管道天然气价格问题的批复》(桂价格〔2007〕320号)的精神,结合你公司报送2009年和今年上半年气源价格情况,我局认为,目前国家理顺天然气价格,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管理政策对后市的影响程度及价格走势、供气企业的竞争状况如何,还有待观察和分析。因此,为保持我市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稳定,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暂不宜调整,继续维持4.6元/立方米的销价。请你们及时报告市场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变动和企业经营情况,以便共同做好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控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