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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1、向国土部门申办用地预审、土地归宗、确权登记、土地公开出让(转让)手续、补交地价款等事项;
  2、向城乡规划部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
  4、向发改部门申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5、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涉及旧村庄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村(居)集体提出申请(按粤府办[2009]122号文附件2的规范格式),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材料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实施改造;
  7、按规定应办理的其他手续。
  (二)改造主体在市、区“三旧”改造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下,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七、完善历史不规范用地手续
  “三旧”改造涉及的历史不规范用地,是指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经使用的建设用地。
  (一)直接完善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条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
  (二)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条件:
  1、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
  4、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
  5、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
  6、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完善听证、社保、留用地手续。
  (三)为实施旧城镇改造,由市、区政府主导改造的,在取得现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同意并落实上盖建(构)筑物等有关补偿的基础上,由市、区政府编制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四)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现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要求完善征收土地手续并实施自行改造的,由区政府按照粤府办[2009]122号文件要求,汇总使用单位或使用人上报的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八、本办法第四点适用全市;其它各点适用中心城区范围,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参照执行。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政府出台的“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反映。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申请“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需提交的资料(略)
  2、区政府上报年度实施计划预案需提交的资料(略)
  3、改造主体申请审批“三旧”改造方案需提交的资料(略)
  4、“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内容(略)
  5、“三旧”改造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略)
  6、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需提交的有关资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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