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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四、依法维护生效裁判的执行。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以及采取其他方法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和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也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五、加强协助执行和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检察、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工作制度,配合人民法院建立有关信息沟通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需要办理相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及查询工商、税务、户籍档案的,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系统内统一查询、冻结、扣划的工作机制,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协助执行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其依法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事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落不明需要协助查找的予以协助;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停止办理出境手续,限制其出境。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协调处理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切实改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物质条件。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设立救助基金。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救助,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执行人予以适当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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